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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北京水务网站 作者:佚名 时间:2006-03-15

各区县水利(水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近几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镇)化进程加快,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大量增加,对地貌植被和自然景观的破坏加剧,造成了严重水土流失,直接加剧了洪涝灾害和生态退化,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为做好“五个”统筹、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法》“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根据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2004]165号)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以水源保护为中心,强化保护水土资源意识。要从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
    要从水少、水脏、“两区两点”(北京市将郊区定位为首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新区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的重要发展区,郊区要努力成为首都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点),以及新的发展观实际出发,以小流域为单元,积极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水土保持三道防线,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让老百姓充分享受水土保持成果;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遵循“十六大”提出的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系统,以资源的有序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人居环境改善,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
    二、依法行政,严把项目审批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1989国土[规]字第88号)、《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地发[1993]2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京政发[2000]11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从源头上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水土保持工程“三同时”制度,督促开发建设者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征用和采矿登记、许可时,要严格把关,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
    三、调查摸底,分类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名单于8月20日前报市水务局),积极开展普查工作,对已建、在建开发建设项目等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逐项登记(见附件1,于11月底前报市水务局与市国土资源局),并分类管理,彻底清理整顿。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采石、采矿等国土资源开发建设项目限期整改。对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区及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等资源开发项目进行定期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情节严重者我们将在全市曝光。
    四、开展试点工作。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1个地区进行试点(试点工程标准见附件2),同时加强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规范土地、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防治水土流失。8月20日前将试点工程名称、明年2月底前将试点工程总结材料报市水务局。

 
开发建设项目普查表


 开发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试点工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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