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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北京水务网站 作者:佚名 时间:2006-03-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节水要求,为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水设施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中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二、新建项目的所有用水部位,必须使用节水型产品,主要用水部位、设备应单独计量。
    三、工业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各项节水指标不能低于现有水平。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四、建设项目面积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中水回用应优先用于建筑冲厕。
    (一)新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必须设计、建设中水设施:
    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
    2、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
    3、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二)现有建筑属第1、2两项范围的,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三)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工程, 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小于50立方米/日), 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
    (四)市政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并有供水单位证明。
    五、各类建设项目均应采取雨水利用措施。
    (一)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建设,以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
    (二)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用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
    1.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或收集利用。
    2.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庭院等地面的铺装,应设计、建设透水路面,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
    3.绿地应设计、建设雨水滞留设施,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须低于周围地面。
    六、绿化项目必须按雨水利用设计、建设,有条件的应使用再生水。
园林公共绿地应当采用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节水灌溉标准,提高绿化用水效率。
    七、 洗车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八、所有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各类水体与河道。
    九、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时,须将本通知要求在工程设计任务书中予以明示。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明示内容及相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十、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当中,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政府有关规定,对项目中涉及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十一、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监理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及监督管理。
    十二、建设项目竣工后,节水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以及节水法规要求进行验收。
    十三、已经建成的节水设施,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及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设备维护, 确保其正常运行。
    市规委、市建委、市水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执行。凡涉及设计单位或施工图审查单位责任的,由市规委对责任主体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罚;凡涉及建设、施工、监理部门责任的,由市建委对责任主体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罚。市水务局按照节水法规,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凡建设项目未按节水要求实施,或已建成中水设施未使用或未经备案擅自停止使用的,节水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提交执法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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