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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政务公开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

关于严格取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时间:2006-03-09

各区、县水务(水利、水资源)局:
    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水法规的规定,现就严格取水许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凿井审批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凿机井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考虑供水管网的建设和规划。凿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凿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自来水公共供水管网、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禁止开凿机井。
    在地下水超采区、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水工程保护区以及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行政许可条件,限制开凿机井。
    严格控制开采基岩水。确需开采基岩水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限量开采,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批准。
    各区县水务局每季度将所管辖区域内新增、更新、报废机井的有关技术资料(包括井位、井深、开口、取水层、出水量等)报市水务局水资源处、农水处。
    二、严格取水许可管理。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各区县水务局在办理辖区内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审批时,应当同时将批准文件抄报市水务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附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三、加强机井监督管理。农业用井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指标,并按照新的用水性质类别计价交费。农业用井部分转供非农业用途的,应装表计量,按用水性质类别计量收费。
    各区县水务局每月底以前将所管辖区域内新增用水户、取水量、计划量、计量收费情况等有关技术资料报市水务局。城近郊区内改为非农业用途的机井,交由市水务局节水中心管理。
    四、加强用水管理。我市地下水开发利用遵循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各区县水务局应当严格按照全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市区内地下水开采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及时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对超出的用水量,严格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加强生活饮用水源井的保护工作。各区县水务局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井日常监管,一旦发现水质问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水务局。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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