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4、市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 第四条 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过失行为或违纪行为,应给予责任追究: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或审核完毕,给当事人的工作造成影响的; (二)越权办理许可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工作失误的; (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索贿受贿的。 第五条 对违反上述条款的给予相应处理。 1、对违反第三条(一)款的,责成承办人予以改正,并向当事人道歉; 2、对违反第三条(二)款的,进行通报批评; 3、对违反第三条(三)款的,对承办人给予调离本岗位; 4、对违反第三条(四)款的,给予停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或辞退。 第六条 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行为或违纪行为,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的上一级领导负有领导责任,是次要责任。领导责任要按有关规定一并追究。 第七条 我局实行行政许可责任制,谁办理、谁负责。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务员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时,须经主管局长批准。 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由局监察处进行监督,对违规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班子会议批准执行。同时,在局机关设立举报意见箱,征求行为相对人的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适应于北京市水务局机关全体公务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