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严格执行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为出发点,紧密围绕全局的重大决策,围绕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服务水务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二条 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通过对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的部门是否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和群众满意度进行效能监察。 第三条 局监察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各种组织的投诉,承办市监察局移交的投诉事件的处理和临时交办的督察工作。 第四条 局监察处监督检查的职责是: 1、具体负责对全局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情况和群众满意度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2、督促、协调各有关单位处理超过审批时限和群众不满意的审批事项。 3、认真做好督查记录,不定期将督查情况以专刊形式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程序由监督检查、分类办理、调查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1、监督检查 监察处将与行政许可网上审批联网,随时查看或询问办理行政审批的情况,并认真做好督查记录。 2、分类办理: 监察处对超过审批时限、不满意的行政许可件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对其它进行分类处理。 3、调查处理: 对有关事项调查核实后,对确实有问题的公务员视不同情况按照《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北京市水务局违反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监察处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投诉予以受理: 1、不依法行政、不执行局党组、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2、工作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行为; 3、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或失职渎职的行为; 4、违反政务公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5、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行为; 6、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涉及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行为;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局监察处履行督察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的行为;责成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纠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对经调查确有问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诫勉教育或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事项实行分类办理: 1、即办:对简单的可当即解决的投诉事项,直接予以解答、解释或解决; 2、转办:对不能当即解决的一般投诉事项,涉及行政机关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以发《行政许可督办通知书》、电话督办等形式督促办理; 3、查办:对重点投诉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局属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由局监察处直接调查处理; 4、呈办:对具有一定影响,涉及面广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突发事件,呈有关领导批示后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务局机关公务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督办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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