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便民告知书
序号:4
项目名称
新建、改建、扩建、废除水利工程批准
主管部门
北京市水务局
具体部门
工程建设与管理处
申请主体
法人或一般社会组织
许可范围
市水务局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
许可依据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审 核 人
伊 锋
办 理 人
张永红 崔旭光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的时限)
申请递交方式
当面、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提出扩建、改建、新建、废除水利工程的申请;
2、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规划;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报告;
4、专家审查意见。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或水土保持的项目,还要提供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等;
5、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6、有关单位全部或部分自筹资金的项目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承诺函。
咨询电话
010-68556812或6811、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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