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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对凿井的意图或方案说明。
2、凡属新征用的建筑用地,应出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新建水井或新增水量时上级机关的有关批文。
4、更新井时原井报废证明。
5、更新水源井被污染时原井水质化验单。
6、更新井时节水管理部门核发的《北京市自备井使用许可证》及下达的用水指标复印件。
7、1/2000地形图3份,其中1份用铅笔划出用地范围及周围300米范围内的现状水源井位置。
8、设计书。
9、工程预算书。
10、与凿井工程有关的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要求取得的有关协议。
11、新增日用水量大于3000立方米或新增水源井三眼以上时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