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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信息来源:北京市水务局 作者:北京市水务局 时间:2005-05-13

许可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许可序号:京水-9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许可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根据法规规定范围分级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刘鹏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节约用水设计篇章和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审查表》;
2、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4、交纳水源建设费或地下水资源费收据复印件。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水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办理
办理人:王芳、刘鹏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商有关处室和单位,根据许可标准和申报材料,提出办理意见。重点项目还需组织有专家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办理人据此提出办理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中止办理。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审核人员。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三、审核
审核人:王明明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审定人:张萍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办理人员。

五、告知
告知人:刘鹏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证件),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法律文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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