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验收 许可序号:京水-11 许可依据: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施工协议,工程竣工后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许可范围:市水务局直接管理的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崔旭光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填写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建设所依据的由计划部门和规划部门已批准的有关文件; 3、工程位置图、施工图纸、项目实施情况说明、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标文件、合同,设计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建设管理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管理报告,质量评定报告,工程大事记,分部工程验收签证,阶段验收鉴定书,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决算报告等。(格式请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4、受理单位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家审查意见。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的项目,还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权威部门的意见(如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办理 办理人:张永红、崔旭光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2、符合江河流域统一规划。 3、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4、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岗位职责及权限 北京市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处组织竣工验收,进行现场勘察。其中涉及省市矛盾或属水利部、流域机构管理权限的重大水事,要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拟文报水利部或海委主持验收工作。 商法制处、综合计划处、农田水利与水土保持处、水资源管理处等有关处室和单位,根据许可标准和申报材料,提出办理意见。重点项目还需组织有专家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办理人据此提出办理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中止办理。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审核人员。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三、审核 审核人:伊锋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审定人:孙国升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办理人员。
五、告知 告知人:崔旭光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证件),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法律文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