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规定,为做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情况组织参加。 附件:办建管函[2010]33号 关于开展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tif
北京市水务局201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