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及处理过程 2006年4月10日上午,市水政大队在巡查中发现清河沈家坟闸下游左岸有人正在堤外的雨水边沟内铺设管线(管线直径为800mm),并将雨水边沟填平。这是一种严重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监察员当即制止了施工。经过现场调查得知,该工程的负责人为郭某,并未在现场。 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到当事人,要求其于当日下午到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第二分队接受进一步的调查。经现场勘验,毁损雨水边沟长100米 ,宽1米,面积100平方米。 当日下午,郭某来到第二分队,向执法人员介绍了施工的相关情况。郭某称,去年他与歇甲大队签订了租地协议,将清河沈家坟闸下游左岸的一个院子租了下来,准备将原有煤厂改建成废品回收站。为了方便租户出行,他将后墙外排水沟填平修路。 根据《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设备、设施”的规定,执法人员告知郭某其填埋的排水沟是河道的雨水边沟,属于水利工程,其填埋行为是违法的,并制作了有关执法文书,向郭某送达了《责令限改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将被填埋的雨水边沟恢复原状。郭某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后,表示不再继续施工,并尽快将雨水边沟恢复原状,同时对执法人员对他的关心和理解表示了感谢。 4月13日,水政执法人员再次来到现场复查,郭某已将其填埋的管子挖出,并恢复了雨水边沟的原貌。本案圆满结束。 2.点评 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填埋雨水边沟,违反了《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此案能够得以顺利执行,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人员发现及时。在当事人郭某违法初期,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并立即展开调查,发出了《责令限改通知书》。从而使违法案件遏制在了萌芽状态,既避免了当事人投入更多带来的损失,又减小了执法部门处理案件的难度。 2、执法人员执法到位。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既保证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也使当事人清楚地意识到了其行为的严重性,自觉配合执法部门工作。 3、执法人员宣传到位。针对清河二期整治工程在即,周边地区将要进行大规模的环境治理,在这个阶段擅自施工不但会对水环境造成影响,同时,还会给当事人自身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充分考虑到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此外,根据多年执法工作实践,在清河二期治理工程即将开工之际,很容易出现一些“搭车”工程、违法工程。如果对这些违法工程不能即时予以制止,就如同给河道埋下了一颗不知何时会引爆的炸弹。 由于此类违法工程并未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基础数据和信息不全,今后在河道整治或者修建相关工程时,很容易破坏这些违法工程设施。而这些工程承载的可能是某个地区的用电或者是信号传输工作,一旦损坏,造成的损失难以计量。 同时,也给后来的施工带来影响。通过对这起并不很大的案件的成功处理,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和警示作用,有力避免了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