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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立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信息来源:北京水务网站 作者: 时间:2007-07-04

1.案件与处理过程
    平谷区镇罗营镇见子庄村齐立特(男 8岁),2006年4月28日下午5时许,在镇罗营镇上营村委会管理的大口井边玩耍时,滑落井底溺水而亡。其父母齐庆松、杜月荣以平谷区水务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设施疏于安全监管为由,于2006年7月17日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谷区水务局及镇罗营镇上营村委会共同承担其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72855.50元。
    平谷区人民法院200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采纳了平谷区水务局的答辩意见,依法做出了水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
2.点 评
    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平谷区水务局是否应当承担齐立特溺水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平谷区水务局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充分,区法院采纳平谷区水务局的答辩意见,依法做出水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是正确的。这是一个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
    1、平谷区水务局不应承担齐立特溺水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平谷区水务局作为平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其法定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依法监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与利用,为我区人民生活生产用水服务。
    其二,原告诉称所指的齐立特溺水死亡处的大口井系平谷区镇罗营镇上营村民委员会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区水务局对此水井既不是投资者也不是受益者,更不是管理者。原告将其子齐立特溺水死亡归责于平谷区水务局疏于管理所至,既无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况且,原告之子齐立特溺水死亡与区水务局无因果关系,因此,平谷区水务局不应承担齐立特溺水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2、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是要深入学习、熟练掌握、正确运用本部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加强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减少水事纠纷的发生。二是,要继续加大水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群众水法规意识。
    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出,目前群众中还存在一些糊涂观念,认为一提到水利工程就由水务部门管理,出现问题就要求水务部门负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国家对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体制,不是所有水利工程都由水务部门管理,有的归各乡镇管理,有的归村集体管理,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加深群众对水法规知识的了解和认识,增强群众对水利工程的保护意识,转变群众的糊涂观念,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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