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开垦荒坡地批准 许可序号:京水-28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开垦25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的,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区、县水利局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的,必须持市或区、县水利局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开垦手续。” 许可范围:全市山区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刘汉柱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开垦荒坡地书面申请书、位置图; 2、由具有水保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水保方案(报批稿),其中附相关前期文件,包括计划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水保方案编制委托书、水保方案(送审稿)专家组评审意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办理 办理人:刘春明、刘汉柱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 生产建设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的预测科学准确。 2. 水土流失的防治措施配置科学、得当、可操作性强。 3. 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及效益分析科学可行。 4. 方案实施保证措施可行,特别是方案分年度实施计划及年度投资切实可行。 5. 主体工程与方案中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要贯彻“三同时”制度。 岗位职责及权限 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处和有关单位,并组织现场勘察。 根据许可标准和申报材料,提出办理意见。重点项目还需组织有专家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办理人据此提出办理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中止办理。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审核人员。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三、审核 审核人:杨进怀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 生产建设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的预测科学准确。 2. 水土流失的防治措施配置科学、得当、可操作性强。 3. 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及效益分析科学可行。 4. 方案实施保证措施可行,特别是方案分年度实施计划及年度投资切实可行。 5. 主体工程与方案中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要贯彻“三同时”制度。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审定人:毕小刚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 生产建设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的预测科学准确。 2. 水土流失的防治措施配置科学、得当、可操作性强。 3. 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及效益分析科学可行。 4. 方案实施保证措施可行,特别是方案分年度实施计划及年度投资切实可行。 5. 主体工程与方案中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要贯彻“三同时”制度。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办理人员。 五、告知 告知人:刘汉柱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证件),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法律文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