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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信息来源:北京市水务局 作者:北京市水务局 时间:2005-05-13

许可项目名称: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许可序号:京水-30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4条:“国家和本市资助的水土保持重点治理项目,应当建立审批和验收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水利局制定。”
许可范围:跨区县或者市以上立项的工程
收费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刘汉柱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书面申请;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办理
办理人:刘春明、刘汉柱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受理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3、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岗位职责及权限
商水利建设与管理、综合计划处、水资源处和单位,根据审批标准和申报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重点项目还需组织有专家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办理人据此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中止办理。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审核人员。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三、审核
审核人:杨进怀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审定人:毕小刚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办理人员。

五、告知
告知人:刘汉柱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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