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许可序号:京水-31 许可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许可范围:北京市建设项目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戴 岚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单位的申请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二、办理 办理人:戴 岚、王 伟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经过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步审批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批意见转送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中止审批。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复审人员。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三、审核 审核人:郝义平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初步审批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批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批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批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审定人:毕小刚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审批人员 五、告知 告知人:戴 岚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