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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信息来源:北京市水务局 作者:北京市水务局 时间:2005-05-13

许可项目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许可序号:京水-32
许可依据: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范围:跨区县项目
收费情况:
根据《北京市实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细则》,收取赔偿费,对占用工程设施3年以上的还要收取开发补偿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刘汉柱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2、主体工程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规划;
3、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同时上报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受理单位认可的专家对主体工程和替代工程所作的专家审查意见;
5、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6、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二、办理
办理人:刘春明、刘汉柱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2、符合江河流域统一规划。
3、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
4、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商水利建设与管理、综合计划处、水资源处、科教处等有关处室和单位,根据审批标准和申报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重点项目还需组织有专家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办理人据此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中止办理。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审核人员。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三、审核
审核人:杨进怀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审定人:毕小刚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办理人员。
五、告知
告知人:刘汉柱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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