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许可序号:京水-9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许可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根据法规规定范围分级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刘鹏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节约用水设计篇章和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审查表》; 2、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4、交纳水源建设费或地下水资源费收据复印件。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水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办理 办理人:王芳、刘鹏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商有关处室和单位,根据许可标准和申报材料,提出办理意见。重点项目还需组织有专家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办理人据此提出办理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中止办理。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审核人员。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三、审核 审核人:王明明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审定人:张萍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办理人员。
五、告知 告知人:刘鹏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证件),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法律文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