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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许可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北京市水务局 时间:2005-05-13

许可项目名称: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许可
许可序号:京水-16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在城市河湖设置市政管线雨水口河排污口的,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不经市政管线直接向城市河湖排水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许可范围:涉及市水务局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崔旭光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建设单位申请书、位置图;
2、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中要附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及审查专家名单);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具有江河、湖泊管理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所管辖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审查意见。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办理
办理人:张永红、崔旭光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2、符合江河流域统一规划。
3、符合环境保护和水质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要求。
4、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岗位职责及权限
会同江河、湖泊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商法制处、综合计划处、水资源管理处等有关处室和单位,根据许可标准和申报材料,提出办理意见。重点项目还需组织有专家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办理人据此提出办理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中止办理。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审核人员。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三、审核
审核人:伊锋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审定人:孙国升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办理人员。

五、告知
告知人:崔旭光,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证件),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法律文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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