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取水许可证核发 许可序号:京水-17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994年第119号令)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4号令) 许可范围: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王伟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申请人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2、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文件; 3、受理单位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家审查意见。 4、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许可依据: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994年第119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4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北京市水利局关于行政审批的若干规定》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办理 办理人:戴岚、王伟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3、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办理标准进行办理。 经过对取水方案审查和现场实地勘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中止办理。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审核人员。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三、审核 审核人:戴育华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审定人:张寿全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办理人员。
五、告知 告知人:王伟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证件),通知申办人领取取水许可证,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