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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批准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北京市水务局 时间:2005-05-13

许可项目名称: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批准
许可序号:京水-23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许可范围: 跨区县河道、湖泊或者山洪、泥石流易发区河道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专家论证、现场勘验、告知期限在内。)

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刘汉柱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建设单位申请书以及建设位置图;
2、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规划;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报告;
4、专家所作出的审查意见,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水土保持的项目,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法定部门审查同意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
5、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6、项目所在区县以及受影响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办理
办理人:刘春明、刘汉柱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符合《许可依据》中法律规范。
2、符合江河流域统一规划。
3、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4、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岗位职责及权限
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处、综合计划处和有关单位,并组织现场勘察。
组织有专家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办理人据此提出办理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中止办理。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审核人员。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三、审核
审核人:杨进怀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审定人:毕小刚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办理人员。
五、告知
告知人:刘汉柱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证件),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法律文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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