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采伐护堤护岸林木审批 许可序号:京水-24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许可范围:市水务局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崔旭光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申请人提交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申请表; 2、林业生产更新性林木采伐: (1)《采伐林木申请表》及林木权属证明文件;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更新措施; (3)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材料; (4)树权单位的申请; (前四项由区县林业部门核准) (5)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6)所在区县政府意见。 3、工程建设林木采伐,除提交上一项中(1)、(5)、(6)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书或批准文件; (2)树权单位的申请及工程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 (3)采伐林木的补偿协议; (4)工程建设设计图、涉及采伐林木的示意图,以及采伐、保留树木详细情况的报告; (5)工程建设配套绿化的具体方案、实施责任人及完成日期; (6)树木保护方案; (7)如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林木生产性采伐(移植)管理程序》 《北京市工程建设采伐(移植)林木管理程序》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办理 办理人:张永红、崔旭光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符合“受理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2、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已核准同意。 3、工程性采伐需符合有关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4、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林事、水事权益。 岗位职责及权限 会同河道、湖泊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其中工程性采伐需核对相关批复文件。商农田水利与水土保持处和单位,根据许可标准和申报材料,提出办理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中止办理。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审核人员。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三、审核 审核人:伊锋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审定人:孙国升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办理人员。
五、告知 告知人:崔旭光,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证件),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法律文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