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国家部委 |
|
| 市政府委办局 |
|
| 水务相关 |
|
| |
 | |
|
|
| | |
| |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淘金等特定活动的许可
|
|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北京市水务局 时间:2005-05-13 |
许可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淘金等特定活动的许可 许可序号:京水-27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在堤防和护堤地以外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在不影响河势稳定或者防洪安全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采砂、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确需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挖沙、取土、堆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筑坝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许可范围:市水务局直接管理的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收费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崔旭光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填写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申请表; 2、实施管理方案,位置图等; 3、专家审查意见书。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或水土保持的项目,还要提供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4、第三方的明确书面意见(如果组织听证此项可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办理 办理人:张永红、崔旭光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符合“受理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2、符合江河流域统一规划。 3、方案合理、可行。 4、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岗位职责及权限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同时将听证公告向早请人及第三方公示。如五日内无听证要求则不需听证,如五日内有听证申请则将听证要求转市水务局听证负责部门,听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商综合计划处等有关处室和单位,根据审批标准和申报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重点项目还需组织有专家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办理人据此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初步审批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并将申办材料和审批意见转复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中止审批。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复审人员。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方案要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涉及省市矛盾或属水利部、流域机构管理权限的,拟报水利部或海委审批。 三、审核 审核人:伊锋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审定人:孙国升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办理人员。 五、告知 告知人:崔旭光,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证件),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法律文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
|
|
| 【打印】【关闭】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