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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北京市水务局 时间:2005-05-13

许可项目名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许可序号:京水-36
许可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许可范围:
全市范围的一般社会组织、法人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崔旭光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按国家规定的权限、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成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机构的文件;
2、有专门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固定职工组成的实体材料;
3、有固定工作场所和一定的仪器设备及相应工作能力、法人资格等材料。
许可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办理
办理人:张永红、崔旭光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是否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3、申请人的质量检测人员:
(1)是否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2)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能力;
  (3)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4)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过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中止办理。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审核人员。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三、审核
审核人:伊峰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审定人:孙国升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办理人员。

五、告知
告知人:崔旭光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证件),通知申办人领取证件,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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