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开凿机井批准 许可序号:京水-8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3、《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4、《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5、《关于公布北京市平原地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划定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许可范围: 法人、社会组织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王伟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对凿井的意图或方案说明。 2、凡属新征用的建筑用地,应出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新建水井或新增水量时上级机关的有关批文。 4、更新井时原井报废证明。 5、更新水源井被污染时原井水质化验单。 6、更新井时节水管理部门核发的《北京市自备井使用许可证》及下达的用水指标复印件。 7、1/2000地形图3份,其中1份用铅笔划出用地范围及周围300米范围内的现状水源井位置。 8、设计书。 9、工程预算书。 10、与凿井工程有关的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要求取得的有关协议。 11、新增日用水量大于3000立方米或新增水源井三眼以上时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书。 工作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批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办理 工作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3、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办理人:戴岚、王伟 时限:15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办理标准进行办理。 经过对凿井设计审查和现场实地勘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送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中止办理。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审核人员。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三、审核 审核人:戴育华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审定人:张寿全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办理人员。
五、告知 告知人:王伟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证件),通知申办人领取凿井许可证,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