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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生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北京水务网站 作者:佚名 时间:2006-03-15

各区、县水利(水资源)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市排水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污水资源化进程,安全规范的使用再生水,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水资源紧缺情况,特做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中的再生水系指污水经适当处理达到一定水质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二、建设再生水设施必须按有关法规,符合本市建设的有关要求,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根据国家标准,再生水的使用范围包括:农业灌溉、造林育苗、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工业用水、环境用水等。
    四、再生水不得与人体直接接触,不得用于洗浴业。
    五、再生水生产单位的出水水质要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后的再生水和建筑中水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自检,保证出水达到水质标准。
    六、市水务局负责再生水的水质监督,定期对再生水水质进行抽检。
    七、经营再生水销售的单位,必须与再生水使用单位签定供水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再生水的使用范围和水量,并注明不得私自改变用途或私自转卖。合同签定后要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月将再生水销售情况明细表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再生水入户管线要有明显标识,区别于上、下水管线,严禁与供水管线相连接;再生水运送车辆要明显标注“再生水”字样。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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