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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节约用水行政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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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北京水务网站 作者:佚名 时间:2006-03-09 |
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有关区县自来水公司: 最近,我局会同城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水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多起建设项目在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在被城管部门处罚后才到我局补办临时用水指标;也存在一些建设项目未通过节水设施验收就已经开始用水的情况。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的要求:“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水行政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予供水”、“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节约用水行政审批工作,严格审批程序,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我市的建设项目依法施工和合理用水,请各有关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建设项目申报施工临时用水手续时,要求其出具北京市水务局或各级节水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用水指标审批决定书”。在确定其具备临时用水资格的情况下给予办理临时用水手续。 二、在项目申报正式通水手续时,要求该项目出具北京市水务局或各级节水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决定书”。在确定其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给予办理正式通水手续。 特此通知。
20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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